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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

岚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涉密信息保密。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 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泄密的可能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脚注信息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528弄8112号329室
联系人:顾老师  手机:13918207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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